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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裕华泰芒了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1民初1609号
案件名称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裕华泰芒了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裕华泰芒了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609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号国际银行大厦7层C单元。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振霞,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华泰芒了饮品店,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万达步行街三号门以南第1排第7间。

经营者:李颂阳,男,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路广,河北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宗辰,河北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裕华泰芒了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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