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461号原告:巨曌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钱启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莎,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至深,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学芳,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告:杨凤,女,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樊晓坤,女,198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桑虎,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原告巨曌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学芳、杨凤、樊晓坤、桑虎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巨曌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巨曌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曌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巨曌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