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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航城雅贝斯玩具贸易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6民初19763—19767号
案件名称广东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航城雅贝斯玩具贸易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航城雅贝斯玩具贸易商行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6民初19763—19767号原告广东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

委托代理人黄宝浩、林昭辰,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航城雅贝斯玩具贸易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

经营者林培钿,女,汉族,1967年8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广东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航城雅贝斯玩具贸易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五案,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爆兽猎人”(第18700291号)商标权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就其侵犯“爆兽猎人”(第18700291号)商标权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每案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五案共计人民币150,00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因案件产生的公证费人民币2,530元;

四、被告承担五案所有诉讼费用。

案件相关情况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一、商标权的注册号:第18700291号;

注册人:原告;

标识具体内容:“爆兽猎人”;

注册有效期:2017年1月28日至2027年1月27日;

核定使用商品项目:第28类游戏机、玩具、智能玩具等。

二、被告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相关情况:(2017)粤广海珠第18281、18284、18290、18295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5月5日,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俊操作公证处计算机登陆www.1688.com,输入“爆蛋猎人”进行搜索,进入“雅贝斯玩具贸易”网店购买了媚惑海神、地窖三头蛇、赤焰九尾狐、刹罗毒蝎、天艳战龙等五件变形蛋玩具,网页显示营业执照名称为被告。

2017年5月8日,王俊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收取前述玩具并进行拍照、封存。

三、被诉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项目的比对意见:被诉侵权商品属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项目。

四、被诉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的比对意见:被告销售的五件被诉侵权商品均使用的标识“(爆蛋猎人)”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构成近似。

五、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的违法所得:原告主张公证费人民币2,530元。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享有第187002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注册有效期内,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被告销售的商品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在视觉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并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且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故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遭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的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1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航城雅贝斯玩具贸易商行立即停止侵害第18700291号注册商标“爆兽猎人”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航城雅贝斯玩具贸易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案受理费人民币2,813元,公告费人民币1,300元,共计人民币4,113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13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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