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13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屋、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清苑分公司,住所地清苑区中心街18号。
负责人:孙洪。
被告:保定市清苑区宏利通讯器材经销处,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中心街。
经营者:姚永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该单位客户经理。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清苑分公司、保定市清苑区宏利通讯器材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