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5629号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
委托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淮川智林商行,住所地:浏阳市淮川梅花二街026号。
经营者:朱作林,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淮川智林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浏阳市淮川智林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