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9民初216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达,广东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长立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杰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平,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惠文,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与被告广东长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立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美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达,长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平、潘惠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的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长立公司停止在掌柜名为“广东长立电器0708”的淘宝网店销售家用电器产品过程中,使用与美的公司第11类第6765872号注册商标“美的”近似的“美的美”标识;
2.判令长立公司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5万元;
3.判令长立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美的公司是从事家用电器、电机、通信设备及零配件生产、制造和销售的国内知名企业。
美的公司生产的使用第11类第6765872号“美的”的家电商品,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3年12月19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核准吸收合并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美的系列商标转让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注销。
经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美的公司有权使用涉案商标,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美的公司发现:淘宝网掌柜名为“广东长立电器0708”的店铺,所销售的全部家用电器产品的商品名称、产品描述及宣传图片多处使用“美的美”字样。
美的公司起诉长立公司的关联店铺后,长立公司在商品名称中删除了“美的美”字样。
长立公司使用包括“美的”文字在内的“美的美”字样作为商品名称,使其商品可以出现在淘宝买家以“美的”为关键字搜索的结果当中,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美的”品牌的产品。
长立公司攀附涉案商标声誉,销售非“美的”品牌的产品,销量巨大,获取了高额利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长立公司在销售商品时,在广告宣传、商业活动中,使用包括“美的”文字在内的“美的美”字样作为商品名称的行为,侵犯了美的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美的公司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美的公司的请求。
长立公司答辩称,一、美的公司诉请缺乏事实法律依据。
1.长立公司在网上销售的产品是美的美公司的产品,美的美是企业字号,享有字号专用权,其与美的不相同,也不近似。
2.长立公司在其淘宝网上标注的是已经获得工商局、商标局注册的“madem”,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二、长立公司在淘宝网并没有标注美的和美的集团公司的产品,仅是用了“madem”标识销售的电饭锅,与美的公司无关,不会产生任何联想。
三、长立公司在其网站做的标识,产品来源合法,没有存在从价格或者其他方面隐瞒,长立公司销售的产品不可能存在商标侵权,综上,请求驳回美的公司的诉请。
美的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第6765872号商标注册证及转让证明《公证书》,拟证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第6765872号“美的”商标持有人。
2.《商标使用授权书》,拟证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涉案商标授权给美的公司使用,美的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认定“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
4.“美的”(图文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及变更证明《公证书》。
5.“美的”品牌知名度的证明资料《公证书》、“2012-2013年度电冰箱行业十强品牌”、“2012-2013年度净水机行业五强品牌”、“2012-2013年度空调器行业十强品牌”、“2012-2013年度储水式电热水器行业十强品牌”。
证据3、4、5拟共同证明“美的”品牌具有很高知名度。
6.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公证书》,拟证明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5月25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7.吸收合并证明《公证书》,拟证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吸收合并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8.(2016)粤广荔湾第16670号《公证书》,拟证明长立公司存在侵害美的公司涉案商标的行为,且导致消费者误认为美的公司的产品。
9.公证费发票,拟证明美的公司为证据保全支付公证费550元。
10.快递单,拟证明长立公司的发货地址在中山市东凤镇。
经质证,长立公司对美的公司的证据1、2、3、4、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上述证据与长立公司在其网站标注的标识没有本质关联。
对证据6、7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缺乏关联性。
对证据8真实性没有异议。
从《公证书》的内容来看,对其证明事实有异议,不能证明长立公司存在侵害美的公司何种类别商标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要明确侵害哪一类商标,因此,该证据无法证明美的公司所要证明的事实。
从该证据看出,长立公司在其使用的网站没有使用美的公司的商标,也没有侵犯美的公司的“美的”商标专用权。
“madem”符号是茂名电白美的美电器有限公司在第7类、第9类、第11类的注册商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该权利不是美的公司的。
因此,美的公司该证据对所证明事实缺乏关联性。
证据9与本案没有关联。
对证据10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长立公司围绕其答辩共同提交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拟证明茂名市电白美的美电器有限公司是经法定机关核准的公司,其依法享有名称权、字号权。
2.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拟证明因行政区域变更,茂名市茂港美的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依法变更名称为茂名市电白美的美电器有限公司的事实。
3.《商标注册证》,拟证明茂名市茂港美的美电器有限公司依法取得第七类、第九类、第十一类商品上“madem”和“madem加图案”等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4.出货单,拟证明长立公司销售的产品来源合法。
经质证,美的公司对长立公司提交的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茂名市电白美的美电器有限公司是否经过法定机关核准注册,公司名称是否变更与本案无关。
对于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长立公司持有的涉案商标不能在产品使用“madem”,在其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搜索“美的”,会搜索到“madem”,容易造成混淆。
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只能证明长立公司产品来源,无法证明来源合法。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商标注册证号为第6765872号“美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的产品类别为第11类,包括白炽灯;
电灯泡;
灯泡;
电灯;
灯;
电饭煲;
电磁炉;
燃气灶;
微波炉(厨房用具);
电火锅;
热水器;
烤面包器;
电炊具;
电咖啡壶;
电热锅;
电蒸锅;
电压力锅;
电风扇等。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
2014年9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转让给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9月,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美的”品牌评为“空调器行业十强品牌”、“储水式电热水器行业十强品牌”、“净水机行业五强品牌”、“电冰箱行业十强品牌”。
2016年11月29日,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公证处接受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证据申请,并由该公证处公证员何某、公证员助理杨某对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叶伟彬使用该公证处计算机以及网络设备进入互联网搜索、浏览、截图相关网页的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
叶伟彬登陆https://www.taobao.com/网站,进入“淘宝网”的网站首页,按键盘上的“PrintScreen”键截取该网页的部分内容,并将上述截图粘贴至“画图”软件后保存为图像文件,共1个图像文件。
输入关键字“广东长立电器0708”,点击“店铺”,浏览该店铺的相关产品、消费者评价等信息,并全程进行网页截图,操作完成后,由公证员对截图文件进行打印,共打印29张图片。
2016年12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16)粤广荔湾第16670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附有:图片打印件(共29张图片)。
淘宝网信息显示:掌柜名为广东长立电器0708,店铺名称为Madem工厂旗舰店。
2017年1月1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商标使用授权书》,将其持有的第6765872号“美的”注册商标授权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包括美的公司)在其生产、存储和销售的第9类、和第11类商品(电饭煲、电压力锅、电饼铛、饮水机、热水器、浴霸、消毒柜、燃气灶、电风扇、电暖器、电磁炉、微波炉、净水设备、滤芯等)上使用上述商标,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权方。
授权书有效期限: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另查明,2016年5月18日,长立公司向茂名市电白美的美电器有限公司购进商用电压力锅(8升)10个、智能电饭煲(5升)20个、趴地扇(16寸)12个、迷你电饭煲(1.8升)18个。
本院认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受让获得第6765872号“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17年1月1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授权书》将第6765872号“美的”注册商标所有权授权给美的公司,有效期限是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而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公证处就保全证据出具的(2016)粤广荔湾第16670号《公证书》记载的被控侵权事实发生在2016年11月29日。
由此可见,被控侵权事实发生时,美的公司既不是第6765872号“美的”注册商标的权属人,亦未获得第6765872号“美的”注册商标权属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故美的公司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受理费,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