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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增城增熹誉美食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12民初7291号
案件名称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增城增熹誉美食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增熹誉美食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2民初7291号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韶山冲。

法定代表人:毛桃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涛,广东商达(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增城增熹誉美食坊,经营场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新园路33号A19裕丰名苑首层部分。

经营者:罗丽娟,女,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

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增城增熹誉美食坊(经营者罗丽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年12月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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