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2民初5053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10100号。
代表人:瑞米.颜尼(RamiS.Yanni),该公司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贰加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荔联街沧头中路46号101。
法定代表人:聂成馨。
被告:东莞市百康家纺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蔡屋第三工业区振伟路20号一楼厂房。
法定代表人:郭兰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学虹,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旭,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罗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贰加捌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市百康家纺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保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0065566、5269272、1006595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2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PaulFrank(大嘴猴)作为国际知名品牌,品牌持有人是原告,PaulFrank(大嘴猴)的商品在美国、加拿大、香港、台湾、中国大陆等多个国家和地区销售,全世界超过2000家店铺,在世界各地深受消费者喜爱。
为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原告注册了众多商标,已经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
被告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根据原告提交的经使领馆公证认证授权委托书,原告保罗公司系在美国设立的公司,因此本案为涉外民事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知识产权的被请求保护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予以裁判。
根据保罗公司提交的经使领馆公证认证授权委托书显示,保罗公司系在美国设立的公司。
保罗公司向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涉嫌侵犯该公司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采取一切法律行动,包括代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权利并可以转委托其他人或律师行使,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署了《授权委托书》,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授权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就“大嘴猴”图形注册商标和版权维权,可代为签署民事诉状并提起诉讼。
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有转委托权,委托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外国民事主体在我国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外国民事主体应当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签署《授权委托书》并办理相应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
本案中,保罗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在起诉书和授权委托书中未加盖该公司印章,却加盖了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印章,而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并非本案当事人,亦非保罗公司在我国领域内的代表人,保罗公司提交相关法律文件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所以,保罗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状及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的行为属无效法律行为,其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五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还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