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2民初7246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黄埔区啖茶粗饭餐饮店,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18、120号202房。
负责人:陈敏,女,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黄埔区啖茶粗饭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年12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