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23民初215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被告: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南苑绿洲店,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苑绿洲社区西门内的合家福超市南苑绿洲店。
负责人:李伟。
被告: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Y,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西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道云,执行董事。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南苑绿洲店、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