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502民初7066号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号国际银行大厦7层C单元。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兴泰芒了奶茶店,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衣裳街街区11幢衣裳街193号。
经营者:金星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兴泰芒了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