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2050号 原告:保定玫瑰犰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城司村。
法定代表人:隗有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果,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宫市晨鹏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经济开发区经一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静。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保定玫瑰犰狳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宫市晨鹏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保定玫瑰犰狳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保定玫瑰犰狳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保定玫瑰犰狳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