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宝龙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民初2927号
案件名称宝龙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宝龙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丹阳市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民初2927号 原告:宝龙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05号宝龙中心二期405室。

法定代表人:许健康,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兴谦,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玮丽,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界牌镇界东村。

法定代表人:张跃国。

原告宝龙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诉称,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宝龙”、“宝龙·亿达”“宝龙新世界”等含有“宝龙”文字的商标,以及被告涉案图形商标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宝龙·亿达广场”“宝龙新世界”等与原告知名商品及服务特有名称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至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变更房地产项目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宝龙”字样。

3.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宝龙”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至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宝龙”字样。

4.被告在新浪网、搜狐网、凤凰网、丹阳日报、镇江日报、京江晚报等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5.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0万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中国500强企业,香港上市公司,20年来已发展成集地产、商业、酒店旅游、文化艺术、工业和信息为一体的多元化大型企业,并成为国内领先的房地产企业。

原告至今在全国11个省建设了84个以“宝龙”命名的房地产项目,包括42个“宝龙广场”项目。

原告在江苏省镇江市、南京市、扬州市等10个不同城市建设了12个以宝龙命名的房地产项目,其中包括8个宝龙广场项目。

原告自1992年起就开始在房地产领域使用宝龙企业字号,已积累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获得多项荣誉。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房地产项目上使用涉案商标,并且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丹阳市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移送至镇江市丹阳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基础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与《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和经营地均为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故本案不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移送至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第二款同意指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发生在南京市、××、××、××、××、××、××、××、连云港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中,诉讼标的超过300万元;

被告住所地为江苏省镇江市,侵权行为发生地及结果地亦为江苏省镇江市,现原告选择以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发生地向本院提起诉讼,与法有据。

故本院对镇江市市辖区内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案件享有管辖权。

据此,被告丹阳市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丹阳市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丹阳市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