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9民初249号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34960W。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全、魏思格,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游赛玉,女,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延峰,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芳,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柘荣县富隆富侨足浴休闲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柘荣县富隆富侨足浴休闲会所已被注销登记,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将被告柘荣县富隆富侨足浴休闲会所变更为其经营者游赛玉,并于2018年12月1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勇 审 判 员 关 萍 人民陪审员 丁瑞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巧彬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