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民初164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爽,黑龙江铃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瑞,黑龙江太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船营区草根儿超市,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华天佳苑A区8号楼6号网点。
经营者:齐琳,女,197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永清五委6组2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吉林市船营区草根儿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自愿撤回对被告吉林市船营区草根儿超市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