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初1462号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鲤城区奇隆电器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浮桥仙景工业区顺成发大楼**** 经营者:陈占祥。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鲤城区奇隆电器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培阳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