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炎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5民初1399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炎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炎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初1399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钦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炎玉,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雨,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炎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培阳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