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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鼎盛金叶路联通营业厅、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民终792号
案件名称金寨县鼎盛金叶路联通营业厅、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寨县鼎盛金叶路联通营业厅;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民终7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寨县鼎盛金叶路联通营业厅,经营场所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天易凤凰城**楼**楼-183铺。

经营者:冯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卢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寨县鼎盛金叶路联通营业厅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寨县鼎盛金叶路联通营业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金寨县鼎盛金叶路联通营业厅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金寨县鼎盛金叶路联通营业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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