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民初2148号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653,**(论岘洞,A&A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宏盈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秀红。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宏盈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