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608号 原告:宁波三邦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滨海投资创业中心联胜路**。
法定代表人:余三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豪靖,宁波市鄞州金源通汇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义乌市铁雄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建设中路**-2,经营者:陈峰。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宁波三邦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铁雄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第4、5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义乌市铁雄电子商务商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8年12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三邦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三邦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三邦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