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643号之一 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际商贸区一号办公楼1318室。
法定代表人:顾海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宜明,系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琅颂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南环东路758号(南环汇邻广场4#南塔楼11层)1157-9室(集群登记)。
法定代表人:林清山。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琅颂家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苏州琅颂家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由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