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630号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ThePolo/LaurenCompany,L.P.),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州纽约市麦迪逊大街***号(650MadisonAvenue,NewYork,NewYork,U.S.A.)。
代表人:安娜·黛拉·瓦尔(AnnaDallaVal),PRL国际公司(PRLInternational,Inc.)副总裁兼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整,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RalphLaurenAsiaPacific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广东道25号海港城港威大厦1座35楼(35/F,Tower1,TheGateway,HarbourCity,25CantonRoad,TsimShaTsui,Kowloon,HongKong)。
代表人:贾斯丁·玛斯亚·皮卡卡(JustinMasciaPICICCI),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栩婷,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28号18室(实际楼层为15楼)。
法定代表人:吉安弗兰科·迪塔蒂(GIANFRANCODITADI),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刃,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国波罗公司(AmericaPolo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史丹顿岛硅尼大道66号(66GridleyAvenue,StatenIsland,NY10303。
代表人:李金良(JINLIANGLI),董事。
被告:广州波罗沃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村第一工业区自编6号南部。
法定代表人:崔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良,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运宽,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世茂国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829号。
法定代表人:许世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索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1500号2幢B496室。
法定代表人:龙秀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美国波罗公司、广州波罗沃皮具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国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索日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本案将合并入另案一并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陈惠珍审 判 员 吴盈喆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