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1201号原告:王迎军,男,汉族,1976年10月21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斐,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烽火机电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号红太阳工业原料城B7-1F-326。
经营者:林洁。
原告王迎军诉被告南京烽火机电销售中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迎军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迎军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迎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迎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