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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店金利德综合商店、张店汇生金综合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3民初318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店金利德综合商店、张店汇生金综合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张店金利德综合商店,张店汇生金综合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初318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店金利德综合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鲁中装饰材料城****号。

经营者:王燕,女,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张店汇生金综合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鲁中装饰材料城J202。

经营者:张有仁,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店金利德综合商店、张店汇生金综合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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