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证保1号申请人: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前埔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邹剑寒,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昌敏,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州亿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隆平路8号,工厂地址福州市仓山区螺州镇刀石山路50号德艺工业区4栋。
法定代表人:王廷崇。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州亿泰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到被申请人生产工厂福州市仓山区螺州镇刀石山路50号德艺工业区4栋对被申请人涉及侵犯申请人“一种下肢按摩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实物、销售合同、财务账册采取扣押、拍照等方式予以保全。
经本院初步审查,申请人提交了专利号为201420716471.8“一种下肢按摩机”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专利年费发票,可以证明申请人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一种下肢按摩机”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申请人同时提交了被申请人福州亿泰电子有限公司网站上一款“足疗按摩机美足宝”产品的介绍内容作为被申请人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的初步证据。
本院认为,申请人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申请人提交被申请人涉嫌侵权的初步证据,如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相关证据灭失或以后再难取得,其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福州亿泰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被诉侵犯申请人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下肢按摩机”(专利号:201420716471.8)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对应型号产品实物足疗按摩机美足宝壹个;
二、查封、扣押或复制被申请人福州亿泰电子有限公司的销售合同及财务账册;
三、对被申请人福州亿泰电子有限公司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现场进行拍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邱 灿 明审 判 员 林丽娟人民陪审员李慧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 阳书 记 员 陈 流 毅附:本裁定书适用的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它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与先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