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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阳市恒之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古商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391知民初49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阳市恒之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古商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恒之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古商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八喜郎酒业有限公司;邓建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4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杰,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玉航,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恒之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城关镇范蠡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MA46QHUGX9。

法定代表人:李中恒,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泸州市古商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金龙乡龙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MA65QKP24C。

法定代表人:邓新忠,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八喜郎酒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南营镇南营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60111146X7。

法定代表人:邓建敏,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邓建敏,系河北八喜郎酒业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恒之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古商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八喜郎酒业有限公司、邓建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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