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4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杰,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玉航,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恒之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城关镇范蠡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MA46QHUGX9。
法定代表人:李中恒,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泸州市古商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金龙乡龙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MA65QKP24C。
法定代表人:邓新忠,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八喜郎酒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南营镇南营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60111146X7。
法定代表人:邓建敏,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邓建敏,系河北八喜郎酒业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恒之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古商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八喜郎酒业有限公司、邓建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