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821号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金帆街966号金帆孵化基地3#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翔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新,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莱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芝英一村。
法定代表人:应君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伟,浙江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莱比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