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276号原告:北京希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楼1号南城京开五金建材批发市场北区板材道55号。
法定代表人:吴红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姆节能建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海六路1号楼14层1402室。
被告:唐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海六路1号楼14层1402-2室。
原告北京希凯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姆节能建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唐姆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北京希凯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希凯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希凯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姆节能建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唐姆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希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