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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克前、刘克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0191民初4304号
案件名称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克前、刘克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克前,刘克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4304号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晴,女,199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克前,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被告:刘克斌,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克前、刘克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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