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634号原告:孙光成,男,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杨,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宪,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佳偶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吴爱娣,该公司财务人员。
被告:东莞市横沥泽昌华模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明新朝,男,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建坤,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昊纬,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孙光成与被告东莞市佳偶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横沥泽昌华模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东莞市佳偶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不应被授予专利权,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受理被告东莞市佳偶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并处于无效审查程序中为由,请求本院中止本案的诉讼。
另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0月25日依原告的请求就涉案名称为一种仿真的人物或动物造型的可活动模型、专利号为ZL2014207129907的实用新型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该报告的初步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1-4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
被告东莞市佳偶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权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现处于审查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价为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情况下,涉案专利的权利状态不稳定,并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对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申请进行审查,本案有必要中止诉讼,待涉案专利的无效审查程序结束后再作进一步审理。
被告东莞市佳偶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本案中止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