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8865号原告:钟雯,女,199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代理人:张郁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书佳电子厂。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西方村西站一区**幢*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雯与被告义乌市书佳电子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钟雯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钟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