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民初25520号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素贞,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宏兆佳通信产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经营者:姚松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姚松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代理人:杨丹凤,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宏兆佳通信产品商行、姚松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松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姚松鹏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