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8437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强,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区丽人林国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经营者:张林国,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本院在审理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锦江区丽人林国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