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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祖权与深圳市华乐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2756号
案件名称许祖权与深圳市华乐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祖权,深圳市华乐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756号原告:许祖权,男,汉族,1980年6月8日出生。

身份证住址: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岩,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乐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文,总经理。

原告许袓权与被告深��市华乐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乐儿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定性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应当为专属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广东省内专利民事案件,因此申请贵院移送本案至该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系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故本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两被告申请本院移送本案至他院,本院不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华乐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深圳市华乐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利鹏审 判 员  蔡劲峰代理审判员  刘 真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林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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