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8790号原告:义乌钦典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朱村B区**幢*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赛兰,女,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钦典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赛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义乌钦典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钦典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钦典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