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郑东新区首发烟酒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01民初2001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郑东新区首发烟酒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首发烟酒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200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美,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首发烟酒便利店,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平路南康平路东鑫苑鑫城**号楼***号,经营者付长青,男,199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首发烟酒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