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5598号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港德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徐益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美,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创宇五金商店,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玫瑰苑63栋门面,经营者陶国雄,男,汉族,1974年9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创宇五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