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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华懿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爱贝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2498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华懿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爱贝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懿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爱贝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498号原告: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江东街6号。

法定代表人:汤丽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够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馨,北京市铸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华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保税区东江大道282号康胜大厦201室(广州保税物流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祝辉。

被告:深圳市爱贝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凹背社区大富工业区20号硅谷动力智能终端产业园A6栋1楼、2楼A面。

法定代表人:杨丹群。

原告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华懿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爱贝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320740775.3、名称:一种滚珠高速电主轴的轴芯组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广州华懿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爱贝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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