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2065号原告:张功利,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振兴,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延伟,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普希顿花园。
法定代表人:王为灿。
被告: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人民路常宏社区277号。
法定代表人:樊海生。
被告: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和平街392号。
法定代表人:���栓成。
被告:廊坊兴塔岩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大城县关家务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仝占群。
原告张功利诉被告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兴塔岩棉制品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张功利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功利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功利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功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