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853号原告:东莞市火鹤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暖根。
委托代理人:李宁峰,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洁,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酷爵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朱俊茂。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海阳,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江,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火鹤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酷爵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xxxx.1、名称为车载香水容器(DL90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火鹤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3项的起诉金额10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又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火鹤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火鹤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