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辖终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山市荣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坛石镇占塘村。
法定代表人:严一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虹,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根,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全友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崇阳大道333号。
法定代表人:张友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圣雄,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彬,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好得家江山全友建材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陵东路8号华东商业城A区*号楼***************号商铺。
经营者:沈树龙,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上诉人江山市荣泰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全友家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友公司)、原审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好得家江山全友建材商行(以下简称好得家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初20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荣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荣泰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荣泰公司虽与好得家商行存在代理关系,但代理期间很短,且几乎没有销售行为,全友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江苏系储存、隐匿被控侵权商品所在地或查封扣押侵权商品地。
因此,本案应由荣泰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全友公司以被控侵权商品的制造者荣泰公司和销售者好得家商行为共同被告起诉,并请求认定涉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因此本案系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原审被告好得家商行的住所地在江苏省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江苏省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综上,荣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