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初10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东县两市镇广生眼镜批发店,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两市镇眼镜城*栋*号。
经营者:赵广生,男,汉族,1959年11月2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县两市镇广生眼镜批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芳代理审判员 王巾英人民陪审员 岳 静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林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