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1141号原告:南京爱克申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68号1幢621室。
法定代表人:MAEDAAKIO(前田昭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洁,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奎霖,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利集团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黎安路968号。
法定代表人:韩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冀湘,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阳,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中央金城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胡卫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俊,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庆,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京爱克申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利集团服饰有限公司、南京中央金城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南京爱克申特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京爱克申特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