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14655号原告: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5号鸿铭心金街银苑商业街C栋304号。
法定代表人:杨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耀凤,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飞跃,国信信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盘子女人坊摄影中心,经营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号***房。
经营者:韦承凯。
被告:广州市盘子女人坊摄影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093号201房。
经营者:钱芝胜。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祖光,广东信孚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博能,广东信孚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盘子女人坊摄影中心、广州市盘子女人坊摄影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盘子女人坊摄影中心、广州市盘子女人坊摄影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长沙盘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