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605号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ThePolo/LaurenCompany,L.P.),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州纽约市麦迪逊大街***号(650MadisonAvenue,NewYork,NewYork,U.S.A.)。
代表人:安娜·黛拉·瓦尔(AnnaDallaVal),PRL国际公司(PRLInternational,Inc.)副总裁兼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整,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RalphLaurenAsiaPacific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广东道25号海港城港威大厦1座35楼(35/F,Tower1,TheGateway,HarbourCity,25CantonRoad,TsimShaTsui,Kowloon,HongKong)。
代表人:贾斯丁·玛斯亚·皮卡卡(JustinMasciaPICICCI),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栩婷,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吉安弗兰科·迪塔蒂(GIANFRANCODITADI),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刃,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项海丹,总经理。
被告: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控江路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和国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曹单琦。
被告:上海千盛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伟。
被告: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遵义路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曹单琦。
上列四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孚,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葵,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控江路店、上海千盛服装有限公司、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遵义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本案将合并入另案一并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陈惠珍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曾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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