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18号原告:邹翔,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凤霞,重庆理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晨曦,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沙坪坝区利丰电子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皂角树村石朝门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6600463001。
负责人:钟光辉,职务不详。
被告:李海瑛,女,住重庆市渝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翔与被告沙坪坝区利丰电子厂、李海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邹翔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明确向本院表示不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翔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