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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若软件公司与武汉法雅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参开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192民初1620号
案件名称磊若软件公司与武汉法雅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参开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磊若软件公司,武汉法雅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参开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1620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杨柳,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威,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法雅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海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翠琼,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亚龙,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参开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特1栋2单元23层04室。

法定代表人:李舒畅。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诉被告武汉法雅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参开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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