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民初24957号 原告童连水,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代理人封国夫,广东翔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乐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黄心仲。
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向海龙,执行董事。
原告童连水诉被告深圳市乐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活电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童连水诉称,原告是第3412615号“中际”商标的合法注册人,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眼镜行”,有效期限自2004年11月31日至2024年11月13日止。
“中际”商标经过原告的多年精心经营,在全国各地开设了多家中际眼镜直营连锁店,在眼镜行业内享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及品牌影响力。
近期,原告发现“中际眼镜”的日常销售量大幅下滑,之后,据消费者反映在搜索引擎百度网上输入“中际眼镜怎么样”,可以看到,显示的搜索结果中的第五条即为:“武汉中际眼镜店好不好眼镜资讯LOHO眼镜生活”。
继续点击该条搜索结果,即可以看到标题为《武汉中际眼镜好不好》的网络评价文章全文,登载该文章的网站网页IP地址栏中显示有“LOHO”标识,登载该文章的网站网页尾部显示有“被告深圳市乐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时尚眼镜品牌”字样。
被告乐活电子公司假借“中际”商标在眼镜行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被告百度在线公司的搜索页面上推广自己的品牌,误导消费者,进行不正当竞争,其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在“中际”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原告作为“中际”商标的合法注册人,依法对“中际”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任何人未经许可均不得擅自使用该商标。
两被告利用“中际”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误导消费者,进行不正当竞争,两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但严重损害原告的商业声誉,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费用合计130万元,该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3、两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百度在线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本案的案由为侵犯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原告诉称的涉案网络“侵权”行为,是被告乐活电子公司署名发布的涉案文章内容,即“武汉中际眼镜店好不好”为标题的网络文章,文章与武汉地区的眼镜经营有关,而且原告也是武汉人,因此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应该是武汉而不是深圳。
同时,我司住所地位于北京海淀区,以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百度网站www.baidu.com的服务器也在北京市海淀区。
因此,北京海淀区与本案密切相关。
二、根据我国有关立法与司法精神,当案件存在多个被告时,应遵循有利查明案件事实、节约诉讼成本的原则,依案件的实质争议确定管辖法院。
原告起诉我司及乐活电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诉称的侵权行为系发生于互联网环境中,即原告与二被告的实质争议系网络侵权纠纷。
因此由我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助于案件实质争议的解决。
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告乐活电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因此,原告童连水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被告百度在线公司辩称本案应依照其住所地确定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