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291号之一原告:孔安宁,男,汉族,1982年9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代理人:厉明侠、陈斌,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百易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17)。
法定代表人:蔡健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米良、蔡正保,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光彪,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安宁为与被告武汉百易特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所涉实用新型专利涉及无效宣告程序,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依法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2016年12月30日,本院恢复本案诉讼。
2017年1月3日,原告孔安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安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安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孔安宁负担。
原告孔安宁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