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初105号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幢9层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9759444XQ。
法定代表人:李宇浩,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小贝壳鲜生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道东街道汴河东路890号恒丰城东新城A12、13楼宿州椰岛鲜生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TF1992H。
法定代表人:杨雨晴。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小贝壳鲜生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亚丽 审 判 员 刘 柳 人民陪审员 刘加亮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刘素青 书 记 员 蔡 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